由於天主教與基督教(各教派)對聖體聖事有不同的神學理解,加上兩教還未完全共融合一,仍在分裂中,所以,在一般的情況下,兩教的信徒不宜在別教中領受那能表達共融合一的聖餐/聖體。
天主教的聖教法典說出了天主教會內的生活秩序,其844條第1至第5項提及這個問題,第2項這樣說:「如有需要,或真實神益的要求,只要能避免錯誤和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,天主教徒在實際或難以找到天主教職人員的情形下,許可由非天主教的聖職人員,領受懺悔、聖體、和病人傅油聖事,但上述聖事須在該教會內有效。」第4項則說:「如遇死亡危險時,或依教區主教或主教團的判斷,認為有其他迫切要求,天主教聖職人員,亦得為和天主教尚未完全共融的基督徒,當其自動請求,且亦無法找到其所屬團體的聖職人員時,為之施行上述聖事,但須對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,並有適當的準備。」
換言之,正如陳介夫神父在其《聖事論新編──從新天主教法典看聖事》一書所說的[1],天主教徒若要向基督教(或東正教)神職人員請領告解、聖體、和病人傅油聖事,需同時符合以下四種情況:
1. 為了需要或真實的神益;
2. 避免錯誤和信仰無差別論的危險;
3. 找不到天主教神父;
4. 該教派有這三件聖事。
而基督教徒若要天主教神父請領這三件聖事,也需具備四個條件:
1. 自動請求;
2. 無法找到其教派的聖職人員;
3. 須對所領的聖事表示與天主教有同一的信仰;
4. 有適當的準備(例如若要領受聖體,靈魂上要沒有罪)。
所以,如果一個基督教徒只是「接受天主教對聖體聖事的看法」,而不符其餘三個條件,是不應該領天主教的聖體聖血的。以上是天主教方面的安排,也許基督教各教派都有自己的法典,或類似的指引,她的會友也該聽取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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